一、事项名称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二、设定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二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二十八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九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五十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条件
1.转让方(增资方):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2.受让方(投资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办理材料
(一)产权转让
1.转让方
(1)产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转让方、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3)有关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4)转让行为的决策和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6)产权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原件1份);
(7)受让资格有关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复印件1份);
(8)其他必要的文件。
2.意向受让方
(1)产权受让申请书(原件1份);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3)受让行为的决策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4)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复印件1份);
(5)优先购买权人证明材料(适用于优先购买权人有购买意向的情形)(复印件1份);
(6)境外投资者资料(适用于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情形)(原件1份);
(7)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资产转让
1.转让方
(1)资产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3)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4)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5)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6)转让标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清单及基本情况说明,资产使用情况、现状,是否涉及共有、抵押、出租、查封等情况)(原件1份);
(7)转让标的涉及共有或转让标的上设置其他权利的,应提交相关权利人的许可意见书(原件1份);
(8)有权批准机构同意转让的批复或决议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或备案表(原件/复印件1份);
(9)其他必要的文件。
2.意向受让方
(1)资产受让申请书(原件1份);
(2)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3)决策机构关于受让标的资产的决策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4)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增资
1.增资方
(1)企业增资信息发布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增资方案(原件1份);
(3)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相关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5)近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
(6)增资方的投资价值分析材料(原件1份);
(7)对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原件1份);
(8)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或核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9)其他必要的文件。
2.意向投资方
(1)企业增资投资申请书(原件1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内部决策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1份);
(4)符合增资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
(5)公司章程(复印件1份);
(6)公告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地点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四处501室。
六、办理机构及办理形式
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上办理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周一至周五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按相关法规要求办结。
(一)发布转让信息
1.产权转让: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2.资产转让: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企业增资:正式公告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二)价款结算: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三)成交结果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
九、联系电话
业务咨询电话(省交易中心):029-88661260
业务受理电话(省交易中心):029-88661259
监 督 电 话 (省交易中心):029-88661276
各地市交易项目咨询电话详见项目交易公告。
十、常见问题
如何注册:登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www.sxggzyjy.cn-公共服务平台-企业端登录-免费注册(详见服务指南-办事指南-国有产权交易-陕西省实物资产类交易系统竞买方端口操作手册)。
如何报名:登录“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sxggzyjy.cn-电子交易平台-权益交易系统(企业端)-国有产权-(企业端)”,按照项目名称点击“我要报名”。
如何交纳保证金:请严格按照系统页面显示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网银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
十一、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