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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陕西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价综发〔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定价目录.pdf》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