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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2-12-09】 【浏览次数:】 【字号: 】 【我要打印】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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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发改法规〔20211417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docx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9月18日

 

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评标评审活动,充分发挥评标评审专家作用,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促进评标评审专家资源跨行业、跨地区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选聘并纳入省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评标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培训、抽取、考核、发证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遵循统一建设、共同管理、资源共享、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需要评标的,应当从我省依法建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招标项目也可以向省专家库申请使用评标专家。

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其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改革委做好省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市、县(区)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省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对评标评审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本场所内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收集和记录,及时移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认定、处理,并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调查。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记录专家违规信息,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评审专家的正常评标评审活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八条 省专家库按照国家发布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分类设置。未涉及的行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补充分类标准。

第九条 入选省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专家,可入选省专家库:

(一)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70周岁以下;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热心为评标评审工作服务;

(五)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六)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等办公软件,满足电子招投标及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要求。

前款第(二)项所称的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取得国家相关注册执业资格,并从事相关行业不少于6年。各行业、专业的特殊资格条件,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可适当放宽入选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入选省专家库,通过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并扫描上传相关材料。申请评标评审专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本人一年内证件照片;

(二)个人情况及工作简历;

(三)最高学历证书及专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推荐的,应当上传推荐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依据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和擅长领域,在国家专家分类标准中选择相应的专业进行申报,每个专家可申报的专业数量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专业不超过1个,辅评专业不超过4个。

申请人所选择的评标评审专业原则上属于同一行业,不得跨行业申报。

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资料审查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环节。

初审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入库要求,对本部门归口专业的专家组织审核(相关行业根据需要可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预审)。对不能归口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专业分类,由市级招标投标工作牵头部门组织审核。

复审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专家,应接受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与考核,成绩合格者确定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十五条 省专家库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资深专家和应急专家分库。

第十六条 资深专家除参与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可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以及解决评标评审中出现的争端、技术难题等提供咨询服务;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对有异议的评标评审结论提供鉴定或相关咨询。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0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选聘为资深专家: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奖励的;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或技术复杂工程项目的经济、技术负责人的;

(三)负责起草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的;

(四)在公开发行的国家级刊物上独立(含第一署名)发表过5篇以上相关专业论文,或者独立(含第一署名)出版过相关专业专著的。

资深专家经本人申请可退出资深专家分库。

第十七条 应急专家除参与正常评标评审工作外,还将担任因特殊原因需应急抽取专家时的评标评审工作。应急专家应在接到应急评标评审通知后,60分钟内到达评标评审地点,对应急专家可适当补助合理的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省专家库专家可自愿申请成为应急专家。一年内拒绝三次及以上应急评标评审的或两次及以上未按照要求到达评标评审地点的专家,自动退出应急专家分库。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委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电子档案,颁发电子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

省专家库专家聘期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专家的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统一省专家库评标评审专家报酬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行制定。全省范围内从省专家库中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专家报酬。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评审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国家对于评标评审专家确定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省专家库抽取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由项目实施主体直接确定专家。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省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人数的;

(二)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省专家库应具备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条件和语音自动通知系统。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过程应严格保密。

第二十六条 抽取评标专家一般应当在开标24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专家抽取结果应在招标项目确定的开标开始后打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全程保密

评标专家抽取服务一律免费。

第二十七条 专家名单确定后,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由原抽取终端及时补抽,记录原因,并存档备查。

(一)所抽取的评标评审专家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评审的;

(三)擅离职守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抽取的程序应当按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第二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设置网络终端的单位及其操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透露专家库名单信息以及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服务单位,不得限制招标评审活动正常抽取专家,不得违规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展改革委应当建立健全专家个人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专家基本情况、专家履职评议、个人诚信记录、教育培训情况、年度考核等内容,并对评标评审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评标评审专家考核和信用评价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考核情况及时对专家进行更换或者补充,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家评标评审行为实行一评一记制度,抽取专家申请人、各级交易中心及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专家每次评标评审履职过程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十三条 专家在接到评标评审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评标评审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报到。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省专家库原抽取终端,办理请假手续。

专家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未到场的,视为缺席,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评审委员会资格。

第三十四条 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招标项目需求,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审慎、负责任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推广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逐步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参加远程异地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开标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入库专家的继续教育,定期采取网络培训或者集中轮训的方式不断提高入库专家的评标评审能力。

第三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的,予以解聘:

(一)通过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评审资格的;

(二)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行业知名或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延长

(三)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

(四)连续2次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五)因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不适宜继续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六)在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七)本人申请退出省专家库;

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 

依法解聘其他情形

 

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九条 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内被责令改正2次以上的,禁止其3个月至6个月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禁止其6个月至1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评标评审专家资格: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对评标评审专家违规结果的处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建立联动机制。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在省专家库中进行标记或作出相应处理。市、县(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的处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省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对需要将相关专家移除专家库的处理决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专家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专家抽取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专家抽取服务单位未按规定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要求使用人支付抽取费用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严重违规、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技术故障等情况,直接影响专家库运行和安全的,省发展改革委可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抽取终端。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有关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未统一整合的专家库,应当与省专家库互联互通并接受统一管理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再保留或单独设立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018起施行。《陕西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陕发改项目201760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