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项目使用非现金交易保证金事宜,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风险因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等已明确可以使用非现金交易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现金交易保证金包括投标保函(纸质保函、电子保函)、信用承诺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替代现金保证金的方式。
第四条 省交易中心鼓励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在交易活动中使用非现金交易保证金替代现金交易保证金,具体方式由项目单位在交易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单位在选择非现金交易保证金时,应充分知悉各种非现金交易保证金的要求、流程、责任及风险等相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保证担保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非融资担保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
第二章 投标保函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投标保函包括纸质保函和电子保函。
纸质保函主要指竞争主体(投标人、供应商)线下通过保证担保机构出具保函(保单)的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
电子保函是指竞争主体按照交易文件约定,由保证担保机构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电子保函系统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交易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投标保函的受益人为项目单位(招标人、采购人),保函的文本格式由保证担保机构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所出具的投标保函应能够真实准确载明投标企业名称、担保金额、开具时间及有效期、项目(标段)名称及担保内容、受益人、赔付条件等相关重要信息。
第八条 竞争主体选择纸质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按照交易文件要求,自行选择保证担保机构开具保函,开标时(前)交由招标代理公司(项目单位)进行验证。
第九条 竞争主体选择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的,按照交易文件要求,通过省交易中心电子保函系统选择保证担保机构开具电子保函。开标前电子保函相关重要信息为加密状态,开标后电子保函解密,招标代理公司(项目单位)须登录省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函。
第十条 竞争主体应合理估计开具投标保函的时限,以确保在开标前完成保函的开具,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不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十一条 竞争主体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项目单位应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向保证担保机构提出索赔请求,并根据保证担保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如超过投标保函有效期向保证担保机构提出索赔,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保证担保机构按照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自行决定是否赔付,核查时间不应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 投标保函超过有效期后自动失效,竞争主体在有效期前进行退保的,自行联系保证担保机构办理退保手续。
第三章 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信用承诺主要是指竞争主体通过提交投标信用承诺书的方式作出对投标项目相关事项的承诺,用于替代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鼓励使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使用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应在交易文件中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用承诺书内容、对竞争主体信用评级要求、违反信用承诺内容的责任等。
第十七条 竞争主体选择信用承诺方式替代缴纳投标保证金的,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递交信用承诺书,作为投标文件有效组成部分,信用承诺有效期不得短于投标有效期。
第十八条 竞争主体违反信用承诺的,按照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交易中心仅提供电子保函的服务工作,不承担担保义务,对交易双方通过电子保函系统实施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等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竞争主体选择某一保证担保机构开具保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投标信用承诺书(参考格式)
投标信用承诺书
(参考格式)
(招标人名称):
我方(投标人名称),作为(招标项目名称)的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为 ,在参加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自愿作出以下投标信用承诺:
一、我方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和资格条件,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二、我方如有发生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自愿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撤销投标文件;
(二)在被确定为中标人后,出现以下行为之一: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项目;
2.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4.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三、我方如有发生下述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通过挂靠、参与围标、串标等方式中标,或向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等当事主体行贿等方式谋取中标;
(二)虚假承诺、冒用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确定为中标人后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进行违法分包;
(四)相关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若我方及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承诺书承诺事项,自愿承担赔偿和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的惩戒和约束,同意由行政监督部门将我方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中国(陕西)等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合规应用。
五、本承诺书自投标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之日起生效,本投标信用承诺书效力和作用等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可根据本投标信用承诺书参考格式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
来源: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